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2005年版) - 中国制冷空调技术网
规范标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2005年版)

更新日期:08-06-27 点击:

 

 

 

2 术语

2.0.1 裙房 skirt building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2.0.2 建筑高度 building altitude

    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2.0.3 耐火极限 duration of fire resistance

    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0.4 不燃烧体 non-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5 难燃烧体 hard-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2.0.6 燃烧体 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7 综合楼 multiple-use building

    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2.0.8 商住楼 business-living building

    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2.0.9 网局级电力调度楼 large-scale power dispatcher’s building

    可调度若干个省(区)电力业务的工作楼。

2.0.10 高级旅馆 hige-grade hotel

    具备星级条件的且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

2.0.11 高级住宅 high-grade residence

    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2.0.12 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inportant office building、laboratory、archive

    形制重要,建筑装修标准高,设备、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2.0.13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

2.0.14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一半者。

2.0.15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

2.0.16 挡烟垂壁 hang wall

    用不燃烧材料制成,从顶棚下垂不小于500mm的固定或活动的挡烟设施。活动挡烟垂壁系指火灾时因感温、感烟或其它控制设别的作用,自动下垂的挡烟垂壁。

2.0.17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serving cubby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符合表3.0.1的规定。

3.0.2 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A确定。

3.0.3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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