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6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
B.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B.0.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局
参加单位: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院
华东建筑设计院
北京市消防局
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
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蒋永琨 马 恒 吴礼龙 李贵文 孙东远 姜文源 潘渊清 房家声 贺新年 黄天德 马玉杰 饶文德 纪祥安 黄德祥 李春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