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51-92
(2000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 9 9 2 年 7 月 1 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2]30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92为国家标准,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解释,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2年1月10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通知,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中国石化总公司北京设计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石油天然气 总公司、大庆石油勘察设计研究院和天津市公安局消防总队等五个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的同志遵照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我国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科学研究、设计和使用现状 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和研究,结合国内历次大型及中日石油灭火试验,对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等进行验证,并专门为环泵式比例混合流程在自灌条件下适用情况进行 了验证,在吸收现有科研成果和工程设计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参考了美国、日本、德国、苏联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等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安装、验 收规范和资料,并征求了部分省、市和有关部、委所属的科研、设计、高等院校、大型石油化工企业以及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等部门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 定稿。
本规范共分四章和二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泡沫液和系统型式的选择、系统设计、系统组件等。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地址:天津市李七庄 邮编:30038l),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1991年10月
2000年局部修订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25号
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l-92,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原 规范中相应的条文同时废止。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0年8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合理地设计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系统(以下简称泡沫灭火系统),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第l.0.2条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方便。
第1.0.3条 本规范适用于加工、储存、装卸、使用甲(液化烃除外)、乙、丙类液体场所设置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船舶、海上石油平台等场所设置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说明]根据我国的规范体系,建筑类规范规定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本规范规定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选型与具体设计。为了更加明确这一点,做此修改。
第1.0.4条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泡沫液和系统型式的选择
第一节 泡沫液的选择、储存和配制
第2.1.1条 对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当采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时,可选用蛋白、氟蛋白、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当采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时,应选用氟蛋白、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
[说明]本规范的规定与美国、英国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类似。
20世纪 80年代初,英国 Angus 公司以水解蛋白为基料,添加适宜的氟碳表面活性剂制成了成膜氟蛋白泡沫液(FFFP), 20世纪 90丰代我国开发了这种泡沫液。该泡沫液不但具有氟蛋白泡沫液的特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