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标准

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更新日期:09-01-08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J 133-9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年3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通知
  (90)建标字第248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4]305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订的《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133-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5月18日

编制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1984]〕计综305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主编,并会同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民用建筑照明设计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 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建设部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 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国标管理组(北京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5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使民用建筑照明设计符合建筑功能和保护人们视力健康的要求,做到节约能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和维修方便,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和住宅的照明设计。
第1.0.3条 民用建筑照明设计,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照度标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民用建筑照明照度标准值应按以下系列分级: 0.5、1、2、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和2000lx。
第2.1.2条 照度标准值是指工作或生活场所参考平面上的平均照度值。
第2.1.3条 根据各类建筑的不同活动或作业类别将照度标准值规定高、中、低三个值。设计人员应根据建筑等级、功能要求和使用条件,从中选取适当的标准值,一般情况下应取中间值。
第2.1.4条 在照明设计时,应根据光源的光通衰减、灯具积尘和房间表面污染引起照度值降低的程度,除以表2.1.4中的维护系数。



第二节 照度标准值


第2.2.1条 图书馆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2.2.1的规定。



第2.2.2条 办公楼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2.2.2的规定。



第2.2.3条 商店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2.2.3的规定。



第2.2.4条 影院剧场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2.2.4的规定。


第2.2.5条 旅馆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2.2.5的规定。


第2.2.6条 住宅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2.2.6的规定。

第2.2.7条 铁路旅客站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2.2.7的规定。



第2.2.8条 港口旅客站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2.2.8的规定。



第2.2.9条 体育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2.2.9-1和2.2.9-2的规定。


第2.2.10条 公用场所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2.2.10的规定



第三章 照明质量


第一节 照度均匀度


第3.1.1条 办公室、阅览室等工作房间一般照明照度的均匀度,按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确定,其数值不宜小于0.7。
第3.1.2条 采用分区一般照明时,房间内的通道和其它非工作区域,